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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上海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由发改委中国中小企业对外合作协调中心和上海银行共同组建的事业单位,是政府管理中小企业的助手,是联系广大中小企业的桥梁和纽带,是为中小企业提供社会化服务的组织。
第二条 中心的宗旨
认真贯彻党和政府关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依托发改委中国中小企业对外合作协调中心和上海银行的优势,依靠各级政府及部门的支持,在信息咨询、市场开拓、筹资融资、技术支持、人才培训和对外合作交流等方面,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
第三条 中心的主要职能
(一)组织联络社会资源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二)由中心直接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三)受市政府、发改委中国中小企业对外合作协调中心和上海银行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中心的功能与任务
(一)积极配合上海银行、市区财政、科委等有关部门,在加强对中小企业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方面做好配套服务工作。
(二)为中小企业经营者提供宏观经济、企业改制、金融信贷、财务税收、市场营销、投融资运作等方面的培训,提高经营者素质;与有关单位合作举办各类中小企业人才招聘会,为企业解决急需人才提供机会。
(三)在资金融通、资产重组、财务管理、项目评估、技术转让及政策、法规、法律等方面提供咨询服务。利用《中国中小企业》杂志、《中小企业信息简报》、《政策法规汇编》以及计算机网络等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经济、金融、科技、项目、市场等信息服务。
(四)加强与市有关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科技孵化基地、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的联系和合作,支持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工艺设计、科学试验及中试等工作。
(五)组织中小企业新产品、新技术展贸展示活动。利用宣传媒体,为中小企业及其产品提供广告宣传和商品信息推介。
(六)沟通国内外中小企业及其服务机构与本市中小企业的交流,推动中外中小企业在资金、技术、项目等方面的合作。
第五条 中心实行会员制,坚持不以盈利为目的和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相结合的原则,为中小企业提供快捷、高效、低成本的服务。
第二章 会 员
第六条 中心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和团体会员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中小企业,经申请批准后,均可成为中心的企业会员。 企业会员分为三种,即常任理事会员、理事会员和会员。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工商有关社团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中心的团体会员。 企业集团公司(所管辖的企业以小企业为主)经申请批准,也可参加中心的团体会员。
团体会员分为二种,即常任理事会员、理事会员。
第七条 中心会员实行参加自愿和退出自由的原则。凡加入会员的企业,由中心发给会员证书;凡申请退会的企业,由中心收回会员证书。
第三章 服务内容
第八条 金融配套服务
参与上海银行推出的“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项贷款”的运作,为中小企业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方面提供配套服务工作。
第九条 提供信息服务
(一)每月1期《中小企业信息简报》。以政策动态、经济、金融、投资、理财、技术、商贸等信息为主。
(二)每月1期《政策法规选编》。以国家和地方有关财政、金融、税务、工商、劳动等文件摘录为主,帮助企业了解政府最新的政策动态,提供决策和管理的依据。
(三)每月1期《中国中小企业》杂志。以国家有关中小企业的方针和政策,国内外中小企业的动态,国内外最新管理经验,有关行业、市场、技术、项目、招商引资、专利转让等信息为主。
(四)各类信息发布会。
第十条 技术、营销服务
(一)参加由中心组织的各类展贸交易活动。
(二)参加科技、高新技术的专题介绍、推广、宣传活动。
(三)参加有关技术、产品转让、引进、合作的洽谈活动。
第十一条 人才培训和交流服务
参加为中小企业经营者提供的融资、理财、营销、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题培训。 可根据企业需求,优先获得人才引进的信息和服务。
第十二条 各类咨询服务
(一)资金融通咨询服务。
(二)资产重组和产权交易咨询服务。
(三)投资咨询服务。
(四)管理咨询服务。
(五)财务、会计咨询服务。
(六)技术咨询服务。
(七)市场和营销咨询服务。
(八)法律咨询服务。
(九)税务咨询服务。
(十)人才交流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 根据企业需求,接受企业委托,提供专项服务。
第十四条 组织下列活动 :
(一)企业家沙龙、联谊会。
(二)国内中小企业合作交流活动,赴境外商务、展贸、考察活动。
第十五条 上述服务内容除部分咨询服务、组织展贸交易活动及赴境外商务、展贸、考察活动等按规定优惠收费外,其余条款的服务内容面余收费。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各类会员享受的权利
(一)中心为会员提供本章程第三章服务内容中所规定的所有服务内容,并尽可能就会员企业的需求,做好服务配套工作。
(二)常任理事会员,作为中心的重点服务对象,并可参加中心重大活动及相关重要工作的决策;理事会员,作为中心的重点服务对象,并为其提供优先服务;一般会员,中心将为其提供基本服务;团体会员,中心主要提供一般信息服务。
(三)中心在为会员企业服务中,部分有偿服务将对常任理事会员及理事会员提供优先与优惠。
(四)常任理事会员和理事会员可全年可免费享受中心组织的专题培训服务。
(五)会员企业有权向中心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和批评。
第十七条 会员应尽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员制章程。
(二)按时缴纳会费。
第五章 会 费
第十八条 常任理事会员一次性缴纳终身会费30000元。
第十九条 理事会员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第二十条 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第二十一条 团体会员按所认定的常任理事会员或理事会员的标准缴纳会费。其下属企业若需中心提供第9条所列信息服务,每户每年优惠收费200元。
第二十二条 会费缴纳
(一)常任理事会员在提出申请批准后一次性缴纳终身会费。
(二)理事会员、会员自提出申请批准之月起,一次性缴纳至年终的会费。其会费缴纳额为: 当年会费缴纳额=全年应缴会费额/12×(12-提出申请批准之月份)。
(三)每年第一季度为本年度会费缴纳期。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于2000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原"上海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会员制服务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1999年12月31日前已参加中心的会员,其在2000年以后的会费缴纳按另行制订的"上海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会员制章程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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