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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依据
《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2002年4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22号发布)
二、受理条件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特殊才能,以不改变其户籍的形式来上海市工作或者创业的国内人员。
三、申领主体
符合以上受理条件的国内人员需申领《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由本人或者聘用单位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
四、申请材料
申领《居住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
2、本人的学历、学位证,专业技术证书;
3、个人应提供个人收入及个调税单等;
4、本人提供外省市居民户口簿及身份证(已婚人员为配偶申领《居住证》的还应提交《结婚证》);
5、有上海市住所的应出具房产证,租房的出具租房合同(在亲戚家租房的应出具上海市户口簿及户主的签名),集体宿舍的单位出具相关证明;
6、上海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
7、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的申领人,应当提交聘用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聘用(劳动)合同;
8、已经在沪创业的申领人,还应当提交投资或者开业的相关证明;
以上八条都应出具相关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领程序
1、申领人向受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市人事局进行审核认定,核定《居住证》有效期限,并由受理部门将审核认定结果通知申领人;
3、通过申述认定的申领人到指定地点采集图像等信息,缴纳《居住证》工本费,领取《〈上海市居住证〉取证凭证》;
4、申领人按照《〈上海市居住证〉取证凭证》的要求,向公安部门办理领取《居住证》的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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