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区集体户口挂靠

(一)申报对象:

  1、具有上海市区常住户口;

  2、人事关系(档案)由人事代理点代理;

  3、所在工作单位无集体户口的各类人员。

(二)操作程序:

  申报手续材料:

  1、填写《申请入户登记表》(一式二份)。备齐各类法定文件。登记表各栏要如实填写,尤其是服务单位和上海市其他地址两栏要填写清楚,便于联系。

  2、办好档案和户口的委托手续。

  3、交新版身份证照二张。

  4、上海市《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二章。

申领《居民身份证》:

  1、凡原持外省市或上海市郊县公安部门颁发的《居民身份证》,可在申报户口时一并办理新的身份证,时间为三个月。

  2、遗失《居民身份证》者,本人必须先写报告(将遗失的时间、地点、情况写明),并由单位出具证明,方可补办新证。

  3、办理申报《居民身份证》,须填写《申领居民身份证登记表》和交新版身份证照片一张。

户口的迁出与注销:

  1、居民出国(境)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要及时办妥户口注销手续。

  2、户口迁出,必须提供迁入地的正确地址,并征得迁入地派出所的同意,户口一经迁出,原证不得退回。

  3、要求将人事档案转出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者,必须先将户口迁出,方可将人事档案调出。

户籍挂靠者应遵守的条款:

  1、本代理点的户籍挂靠最长期限为三年,一对夫妻及带子女的最长挂靠期为一年,到期必须将户口迁出。

  2、户籍挂靠者的工作单位、地址、邮编、本人居住地址如有变动,应及时通知本代理点。

  3、户籍挂靠者的户口迁入、迁出,办理各种户籍证明,均由本代理点受理,不直接去派出所要求办理户籍事宜。


本代理点服务时间和地点:
办公时间: 电话预约(周一至周五,9:00—17:00)
办公地点: 上海市普陀区光新路168号石泉金融大厦9楼上海中小企业服务中心907室
联系电话: 62145712
联 系 人: 胡超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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