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各类人事(公证)证明

(一)申办对象:
  
凡人事档案委托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管理的人员。

(二)操作程序:

  出具各类人事(公证)证明需提供材料:

  1、公证证明(包括履历、无刑事犯罪、出生、亲属、未婚等)

  (1)提供公证处印发的公证项目表式。

  (2)凡已出国的人员,须提供首次出境日的边防检查证明(护照复印件中姓名项、照片页及出境日页)。

  (3)办理未婚公证须携带本人户口薄。

  (4)凡单位委托管理档案的须出具单位介绍信,个人托管的须出具存档凭证。

  (5)按公证证明需要提供有关材料。

  2、工龄证明

  (1)凡办理养老保险工龄证明须凭申办养老金手续单位的介绍信。

  (2)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凡失业期间,被企、事业单位开除、除名以前的工龄,一律作无工龄处理。

  (3)凡办理购房工龄证明须提供售房单位印制表格。

  3、出国服务期证明

  (1)流动人员应按市教卫办要求,如实填写"自费出国留学申请表"。出具工作单位的录用、解除工作关系证明(退工单),《聘用(劳动)合同》。凡档案托管单位,须在单位栏内盖章方可受理。个人托管出具存档凭证。

  (2)凡自费的大专、本科毕业生,须出具自费生的有关证明。

  4、留学生回国服务"豁免表"

  (1)如实填写我国驻外大使馆或领事馆印发的豁免表。

  (2)提供豁免因素的有关文件。

  (3)出国前国内工作单位有关证明(经济、住房联系情况)。

  (4)出具存档案凭证。

  5、报考研究生材料审核

  (1)流动人员如实按要求填写所有表格材料。

  (2)凡单位托管档案须出具介绍信,个人托管出具存档凭证。

  6、企业法人代表资格审核

  (1)流动人员须如实填写法人、董事、监事、经理资格申请表。

  (2)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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