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

(一)政策依据:

  1、《上海市实施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沪人[1999]52号)

  2、《关于印发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申报、评审(审定)、考试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等六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沪人[1999]83号)

(二)参评对象:

  上海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含已办理《引进人才工作证》一年以上的外省市在沪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国家或上海市相关申报条件的,均可向本代理点自主送报评审材料。

(三)主要受理范围:

  中级职称:工程系列(电气、化工、医药、仪电、建筑、轻工、纺织等)、农业系列

  高级职称:工程系列(电气、化工、医药、仪电、建筑、轻工、纺织等)、农业、经济、国际商务、会计(审计)、统计、翻译、艺术、工艺美术、档案、图书资料、文物博物、群众文化、新闻、出版

(四)学历要求:

  
申报中级职称需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申报高级职称(会计、经济、档案等除外)须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认可的院校学历方可认定,参评对象应具备与申报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学历,凡申报人员所具备的学历的专业与申报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的,一般应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申报人员可通过接受继续教育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教育证明后再申报。

(五)资历要求:

  
申报中级职称:须获得初级职称任职资格并受聘初级职称4年以上。

  申报高级职称:须得博士学位并聘任中级职称2年以上,本科以上学历获得中级职称任职资格并受聘中级职称5年以上。

  对于转系评审人员,再获低一级任职资格达到相应年限的同时,还须在现有岗位上工作2-3年不等。

  以上年限均截止2001年12月31日。

(六)申报材料:
  1、如实填写上海市人事局印刷与申报档次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表》;

  2、撰写能反映自己在低一级岗位上任职以来的工作实绩、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的《申报综合材料》;

  3、提供与本人所从事工作、专业内容相关的送审论文、论著(申报高级职称须在省市级专业刊物上发表文章,会计、经济类须2篇以上);

  4、业务考绩档案;

  5、申报人应提供下列材料的复印件:
  (1) 学历、职称(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
  (2) 全国外语考试合格证书、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在有效期内);
  (3) 证明专业技术成果的获奖证书或能说明验证后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4) 论文、论著公开发表的证明材料; 以上各类复印件由所在单位验证后盖公章予以确认。

  6、所在单位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本人二寸照片一张(以备制作资格证书)。

(七)评审费用:

  1、个人自主向本中心申报,提供相关材料;

  2、本代理点经办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提出进一步的修改意见;

  3、参评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修改;

  4、参评人员将修改过的材料送交经办人,并填写《个人申报职称评审委托书》,缴付职称评审费用;

  5、由经办人送交相关评委会评审;

  6、评审结束后,经办人根据评委会批复制作资格证书;

  7、经办人通知评审合格人员领取证书,将未通过人员的材料退回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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