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申办对象:
1、 已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 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 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
4、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
5、 无上级主管部门或不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条件的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6、 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7、 在改制(转制)后的中介机构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8、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
9、 外省市在沪机构聘用的及上海市赴外省市(境外)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10、 办理了《上海市引进人才工作证》(原《上海市外来人才工作寄住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委托程序:
个人委托:
1、 提供材料:
(1) 本人居民身份证;
(2) 原档案所在机构或单位的凭证(区县人才交流中心存档卡、劳动手册、原单位解除工作关系证明或退工单、劳动聘用合同、调动工作介绍信等);
2、 代理点出具调档通知。
3、 签订委托合同;办理档案管理凭证。
4、 代理录用、退工手续。
5、 交纳管理费。
单位委托:
1、 提供材料:
(1) 企业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需外经贸委的批准证书及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登记证);
(2) 企业法人代码证(技监局签发)。
2、 签订单位档案委托报关合同书;提供委托保管人事档案的员工名册及原档案所在地的凭证;代理点办理调档手续。
3、 议定交费方式。
4、 办理员工录用、退工手续。
本代理点服务时间和地点:
办公时间: 电话预约(周一至周五,9:00—17:00)
办公地点: 上海市普陀区光新路168号石泉金融大厦9楼上海中小企业服务中心907室
联系电话: 62145712
联 系 人: 胡超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