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贷款系列三:区担保中心担保贷款

指根据我行与部分区中小企业担保中心(简称“区担保中心”)签订的专项合作协议,由我行给予区担保中心一定的担保授信额度。在该授信额度内,由区担保中心提供担保,我行向中小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

申请对象:

重点支持注册在区担保中心所在行政区内,尤其是各类工业园区中以生产制造为主、但缺乏有效担保能力的中小企业。

申请条件:

1、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通过当年年检;
  2、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并通过当年年审;
  3、在我行开立结算帐户,并主要在我行办理结算业务;
  4、生产经营期满一年以上,经营状况较好;
  5、企业及其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和诚意;
  6、能够按期提供财务报表;
  7、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额度与期限:

单户企业贷款一般不超过200万元;期限一般在1年以内。

办理程序:

1、企业向我行提出申请,并按照一般流动资金贷款要求提交资料,我行将初审合格的企业推荐给区担保中心审查;或企业直接向区担保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区担保中心审查同意后向我行推荐。
  2、经我行和区担保中心审查同意的,由我行分别与企业和区担保中心签订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后,我行发放贷款。